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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未载明抚养费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22-03-10    作者:李可人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称:其父母分别为陈某某与张某某,二人于2017年2月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约定陈某归父亲陈某某抚养,张某某有随时探视权。其后,陈某一直跟随父亲陈某某共同生活,张某某未支付抚养费。至2020年5月,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其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54000元,并自起诉之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张某某辩称,其与陈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两万元人民币,连续支付20年”,该约定数额中已经扣除了陈某某的抚养费,二人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约定张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后陈某某与张某某又签署协议,将离婚协议中每年支付补偿2万元、连续支付20年的约定变更为总共支付补偿费30万元。张某某主动放弃的10万元部分,是用于另行给陈某预留抚养费。因此,张某某连续两次主动减少自己的补偿费并用于陈某某对陈某的抚养,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陈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9月29日生育一子陈某甲。陈某某与张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安排:儿子陈某归男方抚养,女方有随时探视权”。陈某某与张某某均已各自再婚。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院提出上诉。某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父母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时应当对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的约定,若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对子女抚养费方面进行约定的,要查明双方是基于什么情形做出了何种意思表示。因此,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抚养费的真实原因,可能父母一方仅仅在抚养权或财产上进行让步,换取了对方自行负担抚养费的妥协。本案中,张某某明显做出了让步,可陈某某却违背诚信原则,故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抚养费由哪一方负担时,应当首先推定对方无须支付抚养费。子女若要根据离婚协议主张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否则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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