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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360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日期:2022-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

  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公司)

  【案情】

  2012年2月和3月,奇虎公司的360安全卫士在百度网(www.baidu.com)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即使搜索结果对应的为同一个网站,对google等其他搜索引擎网站的结果页面没有进行插标,而且,奇虎公司不仅进行了插标,还逐步引导用户点击安装360安全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推广。2012年3月和4月,奇虎公司在其网址导航网站(hao.360.cn)网页上嵌入百度搜索框,改变了百度网在其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字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的、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获得更多的用户访问量,并且在网络用户仅设置搜索方向、并未输入相关关键词的时候也进入奇虎公司的相关网页。百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为了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应当允许和鼓励网络安全软件经营者通过某种手段识别损害网络用户利益的信息并以适当的方式警示网络用户。本案中,奇虎公司并未证明其进行插标的搜索结果中的电话号码会损害网络用户的利益,也没有证明插标是保护网络用户免受此类信息损害的必要手段。因此,奇虎公司没有证明其在百度搜索结果网页上进行插标具有公益必要性。奇虎公司被诉与修改下拉提示词和劫持流量的相关行为并不仅仅限于在百度搜索框中自行设置下拉提示词,其在自行设置下拉提示词的同时,还采取了以下行为:在用户设置其他搜索方向的情况下插入与用户设置的搜索方向关联性很小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本不在相关关键字搜索结果中靠前位置的、甚至与用户搜索目的完全不同的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点击奇虎公司设置的下拉提示词,不进入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直接进入奇虎公司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网络用户在仅设置搜索方向、并未输入相关关键词时会进入奇虎公司经营的相关网页,上述行为不仅干扰了网络用户的对百度搜索的正常使用,还减少了使用百度搜索框的网络用户对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访问。奇虎公司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上述行为并非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产生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明显违反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损害了百度搜索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的正常经营秩序。最终,法院判决:奇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连续十五日在360网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及合理支出五万元。

  【创新性评价】

  互联网的竞争秩序不但影响着互联网企业的生存、发展,同样直接影响着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切身利益。规范、保障互联网的有序竞争及发展,始终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宗旨及价值所在。本案所涉互联网纠纷类型新、审理难度大,但是,通过司法裁判,法院确立了互联网经营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公益优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五大原则。更重要的,本案判决还确立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即除非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不得相互干扰),有利于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竞争秩序,是规范互联网经营行为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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