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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常见纠纷

发布日期:2022-11-25    作者:刘淼淼律师

租赁常见纠纷

一、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房东不配合收房后果谁承担?
如果要提前解除,承租方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出租方,给出租方处置房屋的准备时间,避免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并与出租人协商解除时间。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腾空房屋后要及时告知出租人进行房屋交接,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的对房屋占有使用费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出租人也应及时接收房屋,如果怠于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房期间,租赁物损毁由谁负责?
如双方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当租赁房屋内的设备出现自然耗损时由租客自行承担的,那么应由租客对租赁房屋内的设备进行自行维修。如未明确约定,则由房东来负担。

三、租户自行装修,房屋到期后装饰装修物归谁?
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沙发、茶几、餐桌等,可由承租人带走,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地板、瓷砖、天花板、门窗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其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租赁房屋使用条件存在瑕疵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裁判观点1:租赁合同无特别约定,出租方并无义务提供承租人特定经营目的所需的设施,也不负有确保承租房屋能够用于特定使用目的的义务。
裁判观点2: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如果因案涉房屋本身的原因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出租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观点3:因出租人原因造成承租人无法通过相关验收,致使无法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观点4: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租赁合同》应予解除;承租人无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裁判观点5: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根本性改造,致使案涉房屋原有设备和相关配套设施无法适应改动后的需要,出租人不承担对房屋原有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进行更换的义务。

五、占用房屋一方当事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房屋是否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如是否存在断水断电等影响当事人正常使用的情形;
(2)当事人是否已经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了房屋,如合同虽然无效,但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用途在租赁房屋从事经营行为;
(3)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过错程度。

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判决的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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