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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建议作不起诉决定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2-12-26    作者:张晓彬律师

关于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
建议作不起诉决定意见书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的辩护人。经过与马某某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沟通以及认真查阅卷宗材料,辩护人对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有了详细的了解。
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辩护人认为涉案纠纷的发生事出有因,马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1、马某某与XX矿业公司之间存在拆迁安置纠纷尚未解决,涉案纠纷的发生事出有因。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马某某的户籍地为XX县,全家人数代居住于此地。2017年,XXXX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XX矿业需要征占马某某家的房产、土地。自2021年2月份开始,因双方未就拆迁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多次发生冲突,公安机关也多次到场处理。由于XX矿业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拆迁安置费用的义务,双方之间关于征地拆迁安置的纠纷至今没有解决。
马某某实施涉案行为事出有因,当时双方纠纷尚未解决。在XX矿业工作人员未经同意闯入马某某家中进行拍摄时,马某某基于维护全家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实施的涉案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行为;在双方参与纠纷人员、财力物力悬殊的情况下,马某某一方遭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更严重,马某某的涉案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本案中,侦查机关关于“马某某多次无正当理由阻拦XX矿业施工”的认定,且与客观事实不符,马某某与XX矿业之间的征地拆迁安置纠纷尚未解决。马某某的涉案行为事出有因,并没有主动寻求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及动机。
2、XX矿业对涉案纠纷的发生及激化均有明显过错,对马某某定罪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马某某本人的陈述以及卷宗材料显示,涉案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双方对拆迁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引起的。马某某家门前的水沟是历史形成的,在雨季承担排涝泄洪的功能,水沟被填平势必会对马某某一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影响。
案发时,XX矿业在双方尚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欲单方将水沟填平用于通行,势必会引起马某某一家的阻拦,对涉案纠纷的发生及激化具有明显的过错。XX矿业提前安排工作人员携带摄像机对冲突现场进行拍照的行为,也能够证实XX矿业在案发前也预料到双方之间会发生冲突。公安机关对XX矿业四名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也足以证明其对涉案纠纷的发生及激化均有明显过错,且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XX矿业对涉案纠纷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对最终的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在对马某某定罪量刑时从轻处罚。
3、马某某的涉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中,侦查机关认定马某某的涉案行为仅为停车堵路、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将对方的摄像机摔坏等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果;双方发生纠纷的场所,位于龙凤沟里村北沟,案发时只有马某某一家在此居住,平时没有其他人员、车辆通行,涉案纠纷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影响。相较于一般的有预谋、犯罪手段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本案的犯罪情节相对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4、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目的及动机,人身危险性不大。
马某某自幼便在当地生活、工作,平时工作态度认真、积极;马某某的成长、生活环境良好,家庭结构完整。马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亦无任何不良嗜好,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没有再次主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及动机,人身危险性不大。
5、马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给予更大的从宽、从轻幅度。
在本案中,马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办案活动,在屡次讯问中均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的规定,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以给予更大的从宽、从轻幅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马某某的涉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具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害人对涉案纠纷的发生及激化具有明显过错,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诉讼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XXX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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