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的刑事案例
李x园于2002年9月13日因卖淫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处以收容教育六个月,2009年1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崇检诉刑诉(20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梦园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瑞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梦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梦园于2009年12月6日23时许伙同田春楼(另案处理),在无锡市锡山区金锡苑小区门口,向任鹰贩卖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李梦园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计24.3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梦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反映毒品外观特征的刑事摄影照片、收缴的毒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理化鉴定书、田春楼的证词、被告人李梦园关于贩卖毒品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梦园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梦园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梦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认起诉书的指控,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梦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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