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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一方在婚约财产案件中,如何处理彩礼返还?

发布日期:2023-03-25    作者:邝宪平律师

男女一方在婚约财产案件中,如何处理彩礼返还?
对于给付彩礼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并未禁止。按照民法理论,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的,解除条件成就,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请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上述第2项和第3项的情形下,彩礼的返还应当以夫妻双方离婚为条件。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未婚男女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的返还的具体数额,根据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彩礼数额、未共同生活的原因、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请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必须陷入生活绝对困难,即彩礼返还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
以上内容摘自邝宪平著《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实用办案手册》2023年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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