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严重者吊销“执照”
发布日期:2023-07-18 作者:张颖律师
近日,一段男子实名举报廊坊市人民医院疼痛科主任张某某和医生李某篡改其家人病历,为罪犯减轻罪行视频流传于网络社交平台,引发广泛关注。卫健委:正核实
男子称,同一个人、同一时间在廊坊市人民医院住院,却产生了两份不同的病例,导致司法鉴定不准确,为犯罪分子减轻了罪行。
如果这个情况是属实的,我说的是如果。后续将如何处理:
大家都清楚,我国2002年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患纠纷,一般是医调委介入,一般会做2个鉴定,一个是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一个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前者肯定是更严重些,然后根据过错比例,主张赔偿。
但是这是赔偿问题,对存在医生篡改伪造病历严2002年的条例中,只提到了,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但并未明确行政处分的具体内容。
但是2018年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简称《条例》),提到了,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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