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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入院次日死亡,家属却因这一行为,被判赔偿医院22万丨医法汇

发布日期:2023-08-14    作者:张勇律师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产妇周某因受孕待产入住某民营妇产医院接生,因产后羊水栓塞于入院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产妇死亡后,其家属王某等人在医院门口摆放花圈,拉横幅,且在医院一楼摆放装尸体的水晶棺,医院经多次报警,派出所出警人员多次在现场制止劝说命令患方迅速将尸体、花圈、条幅挪走,告知患方不要扰乱医院正常办公秩序,但患方不予配合,致使医院停业。经多次劝说无果,县公安局于事发23天后出动警力,殡仪馆车辆强行将产妇尸体拉走。
患方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患者产后羊水栓塞死亡,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医院亦提起反诉,认为患方的医闹事件导致其被迫停业,并且侵害了医院的名誉权,要求患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4万余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患方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本诉部分对妇产医院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准许。
一审法院通过派出所出具的接警处理情况说明,认定由于患方医闹造成医院无法正常营业天数为25天。经委托价格评估公司进行价格评估,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医院的营业损失为2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产妇周某虽在医院就诊生育过程中因产后羊水栓塞死亡,但患方在医院内摆放棺材、花圈、哭闹、挂条幅的医闹行为,扰乱了该医院正常办公秩序,致某妇产医院无法正常营业,患方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患方赔偿医院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患方扰乱医院正常办公秩序的时间应是23天,一审认定25天有误,改判赔偿医院各项损失22万余元。

法律简析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任何治疗,“收益最大,代价最小”是医患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但是由于医学本身是复杂而充满不确定性的,再好的技术也不一定总能带来好的临床效果。“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对于医疗行业来讲,治愈是有时的,不是无限的,医学不能治愈一切疾病。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应当尽力控制己方的情绪,应用理智、平和的方式进行依法维权,不要让不理智的愤怒情绪主导了整件事件的具体走向。医疗机构是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即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患方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患者及家属亦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在出现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情形后,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违规停尸、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封堵大门、阻塞交通等医闹行为,严重妨碍了医疗秩序,侵害了医护人员身心健康。对于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医闹这种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出从严处理、不适用缓刑、适用禁止令等量刑建议。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使命,但医学不是万能的,医疗效果并不总能满足患者和家属的期待。患者和家属首先应当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同时也要正确认识病情和治疗效果,不能简单因病情未好转便归咎于医院和医生。医院是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家庭幸福,以及社会安定的重要场所,只有医患双方互相理解,通力协作,才能更好的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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