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北京军产房二手房买卖合同不能过户,继续履行
Wz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
1.要求解除Wz某与HR某于某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HR某依法归还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1号房屋(以下简称21号房屋);3.要求HR某归还上述房屋房产证;4.要求HR某退还上述房屋出租所得54万元。
HR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1.Wz某继续履行2007年7月9日与HR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待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1号房屋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条件时配合HR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Wz某拆除私装在21号房屋公共入户门上的门锁,以不影响HR某对该房屋的使用;3.Wz某向HR某支付租金损失(以每月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至Wz某拆除门锁不影响HR某使用之日);4.诉讼费由Wz某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1998年11月11日Wz与海军万寿路干休所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购买21号房屋。HR某提交该份协议书,内容中有:乙方按成本价购房,对所购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乙方付清全部应缴房价款后,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到规定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乙方购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在 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现21号房屋产权登记在Wz某名下。
2007年7月9日,Wz某(甲方、卖方)与HR(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自愿将21号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房屋总价款100万元。
HR某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支付了购房款,Wz某将房产证及房屋交付给其,居住使用至2021年9月底,Wz某在21号房屋、22号房屋共用走廊中安装了门锁,导致其无法再进入21号房屋,并以每月8000元的标准主张之后的租金损失。Wz某称HR某无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其在2021年9月租户搬走后上锁。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现Wz某以军队不准许出售涉案房屋为由,主张解除合同。2007年7月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HR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居住使用,部队对21号房屋至今也未收回,现有证据并不能表明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Wz某主张的事由并非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故对于Wz某要求的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房产证、出租所得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HR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21年9月底,Wz某在公共区域安装门锁,妨碍了HR某对21号房屋的居住使用,应当予以拆除。
吴丁亚律师提醒您,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判决:一、继续履行2007年7月9日Wz某与HR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Wz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拆除私装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1号房屋公共入户门上的门锁。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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