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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24-02-26    作者:黄维宝律师
对房产的实际权利人的认定,应根据出资、协议约定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一种推定效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当借名人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借名买房合同必须有效。
  若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则借名人无权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权将归属于出名人所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回迁房、拆迁房等保障性住房,借名人为享受他人的身份带来的利益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情况。这类借名合同因违反国家限购政策而签订,应认定无效。此时,案外人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近年来,某些人意图通过“借名买房”来规避限购政策和享受政策优惠,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调控政策和福利政策的实际效果。而且,“借名买房”中的借名人属于受益人,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和风险收益对等原则的考虑,其理应承担因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所产生的各类风险,自然也包括房屋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提示大家,要谨慎做出“借名买房”行为,这既是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也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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