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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签

广东 12-01 14:05  悬赏 30  发布者:chtvse…… 给我留言  回答:(5)
合同是2008年12月27日到期,公司在11月25日已经向员工发了《续签合同意向书》,员工同意续签;可11月30日,公司又通知员工不续签合同了,员工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呢?
如果《续签合同意向书》没法律效率,那公司不是在和员工开玩笑?
问题补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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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2-01 14:44
可以不续签,应当给与补偿。
回复时间: 2008-12-01 11:13
合同到期双方权益义务终止,是否续签是双方的自由权利。
回复时间: 2008-12-01 11:38
合同到期双方权益义务终止,是否续签是双方的自由权利
回复时间: 2008-12-01 11:45
如果续签合同意向书已经明确表示公司同意续签合同,则公司不能轻易反悔;
如果续签合同意向书并没有明确表示公司同意续签合同,则公司还可以选择最终不同意续签;
如果公司不同意续签;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8-12-01 13:28

 1、既然是意向书,那就是要约邀请,公司可以选择是否续签合同。2、44条和46的意思就是,除非单位按照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你续约,而你拒绝续约,那么合同到期终止后,单位应当按照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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