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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后社保纠纷

浙江 05-06 08:16  悬赏 0  发布者:okpan 给我留言  回答:(4)
律师你好,我(外地)与某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单位在2009年1-8月未发过任何工资,后通过劳动仲裁院解除劳动合同和解决工资纠纷,由于单位不提供我的真实工资收入情况,仲裁院也就按个税证明中所载工资仲裁了,在仲裁时,单位也到场的;工资未发期间,一直到10月份单位为我交了社保个人部分,单位在仲裁中未提出社保事项,后来仲裁院判给我1-8月工资约23000元,单位不执行也不申诉,两个月后,我申请了法院执行,在执行时,单位向执行局递交一份1-10月的社保个人部分清单,要求扣除这部分,我不同意扣除,原因是单位没提供员工的真实收入给仲裁院,还有单位9月和10月仍为我交社保,证明仍是单位员工,仍应发工资给我。当地法院现在把社保部分扣留在了法院,法院说要等单位起诉后判了才能按判决给付。请问,如果单位起诉我,单位当地法院能受理和管辖吗?还有单位能否赢得官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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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6 08:30
应该聘请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0-05-06 15:54
对仲裁不服是可以提起诉讼,建议您积极委托律师应诉
回复时间: 2010-05-07 09:05
可委托律师积极应对。
回复时间: 2010-05-07 16:45
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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