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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期

黑龙江-伊春 10-14 09:58  悬赏 0  发布者:ymycyg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08年8月到公司工作公司于2009年7月1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工作三年,一直没给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7月公司将劳动部门的空白制式合同拿来要求签订第三次合同,我于7月13日将签字后的合同交给公司并提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补缴前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7月18日公司又提出签订一份关于公司员工自愿放弃要求公司补交前期未办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补充协议公司才能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我坚持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费,公司7月末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截止当天。我于5天后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9月末仲裁结果出来要求对方补交我三年社会保险费及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方不服于10月14日向法院起诉,直到近期(近1年后)10月12日法院才做出判决:认定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超过诉讼时效,对方不支付要求合理同时驳回了对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请问: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期应从什么时候算起?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双倍工资是工资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算起一年内,而法院却认为从双方第一次签订合同日算起一年内。谁的说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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