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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

广东 11-04 15:25  悬赏 10  发布者:JJ8811 给我留言  回答:(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均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以劳动者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关主体资格的依据,而广东省《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第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法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统处理。这两者前后十分矛盾,望给予指导。谢谢!
问题补充:
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如发生劳动纠纷应按哪条实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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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04 15:57
纪要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按照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来处理
追问:

但我们在终审时对方单位提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条判我方败诉。请问这样合理吗?谢谢!

回答:

不合理!可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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