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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出些什么维权

湖北-武汉 01-14 17:57  悬赏 0  发布者:su_san……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在一公司工作了十二年,因接受不了公司超负荷的工作安排,加上一小事老板娘凶了我,2012年4月中自己提出书本申请辞工。多次交谈,交谈中有老板批复的,将与我打配合的工作从老员工转到新员工新手,我觉得在我已提出辞工的关头,还在间接性的增加我的工作强度。简直无法接受,强烈要求老板批示。
    2012年5月底正式离职,公司只购7年保险,欠2008年前的保险,这点可以提出仲裁。
    从进公司至今公司没有帮忙职工买住户公积金,2007年购房时借了公司的款项,中间陆续还了部分,现在还欠部分,到5月底仍只收到老板在我原来辞工申请单上批示的,“请将欠公司借款还清,公司该付的待遇请相关人员见条即办理”。当时相关人员收起批示,口头回复一个月内我要求办理的东西和文件,会通知会计办理,明天你就不要来公司了。6月8日我还没收到5月的工资及还欠的其他待遇,并写了份邮件给老板,要求安排人将欠我的待遇安排人还到公司帐上,给我还借款的银行进帐单的复印件给我,以方便结清欠款金额,我好还款。可并没有收到回复,中间公司在6月底停了我的五险。到2013年元月接到公司相关人员电话要来协商欠款的事。
   我想咨询一下,这算不算没有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只有离职申请单上简单批示),就此我还可提出些什么维权。
问题补充:
2008年签订的合同中,工资待遇填的基本工资不是实际的基本工资。
保密条款,只有要求乙方的,没有说甲方要支付的保密费用,是否属无效合同?是否要求赔付双倍工资。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至去职后二年内,不得将甲方商业机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从甲方去职二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竟争的公司就职。否则

单位不是以借款事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单位以借款没还清事件拒绝为我办理, 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我就无法办理灵活性保险。离职手续只有自动离职申请上的还款条件批示。


 我这里是另一情形:2001年-2007年前在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头几年没签订合同,2005年中间有签订一年合同,合同到期后,一直没签订合同,2007年被派到公司下属中外合资的一工厂的,也就是说从2007年至今天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仍在职的,如果自己提出离职,是否能提出赔双倍工资,是从2008年开始算起,还是只能赔一年。 如果是厂里提出辞退的,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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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1-15 00:17
仔细分析你介绍的情况,依据法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你案所涉问题尽量全面地提出以下九个方面意见,供参考:

一、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2012年5月底,你自己提出辞工申请单,且你在5月正式离职,老板没有表示反对,默示同意,公司相关人员也告知明天不要来公司,说明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对方停止了你的社保,也说明,对方对你的辞工申请是认可的。这些事实,足以认定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2年5月底解除。

二、单位无须对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从第一点分析,是你先提出辞职,然后对方同意才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对方有你的《辞工申请单》在手,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很难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三、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有双倍工资补偿。
关键要看2008年签订的合同的期限有多长。首先一点,你们之间在2008年签订了一个合同,因此初步判断无须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合同必须给你职工一份,否则属于违法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失应赔偿;第二,劳动合同到期应续签,没有续签的,从第二个月起同样要支付双倍工资,请结合你的合同期限仔细审查。

注意2008年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即便没有约定补偿金,也不能说该条款无效;即便该条款无效,也不能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这样的观点难以成立。

四、单位未依法缴纳保险的责任追究。
从20世纪90年代初《劳动法》生效起,就规定了单位应为员工购买保险,因此你在 入职之初,单位就应该为你购买五险,没有购买的应补缴。但是考虑到各地补缴实践可能性问题,以及1年前的保险的仲裁时效问题(时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不应受时效限制,因为迟延缴纳的行为一直延续,有人认为超过一年就视为经过时效),这个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可能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五、单位应依法给你办理离职证明,并转移档案和社保。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显然你的单位既没有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也没有在15日内为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严重违法。对方以借款为偿还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是没有依据的,这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你欠公司的款项,你已经多次要求公司联系偿还欠款事宜,但是对方未能重视,即便单位要维权,也可以依法起诉你,但是据此不履行劳动法定义务,显然无理。

六,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转移社保与档案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搜集证据,整理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如你未能获取失业保险待遇,未能有效衔接灵活就业的社保造成的损失,都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七、你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可约定两年内,劳动者不允许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的,劳动者无须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但仍然要对原公司的商业机密予以保护,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要求,不论有无补偿。

八、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2002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见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属于要缴纳。因此你当然有权要求单位依法补缴住房公积金。

九、单位应及时支付2012年5月工资的。 
既然工作了,就应当按时支付工资,这个权益是毫无疑问的。
我的补充: 2013-01-15 00:19
以上的意见和观点,均是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为你提供的客观,中肯意见,可能有些情况对你不一定有利,但是本律师务求客观,有理有据,让你真正找准维权点,不做无用功。
追问:

长沙住房公积金强制要交时(法规定制交费日期)是哪年哪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交费的比例是多少?

回答:

1、《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长沙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根据单位性质决定的:1、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2、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10%;3、国有、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4、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5%。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回复时间: 2013-01-14 18:02
你好,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后,可以领取失业金。
追问:

刚开始是自己提出来离职的,后公司停止办理后面的手续, 自己提出离职的是否不能领取失业金。 签订了劳动合同。

回答:

你好,这种情况不好主张赔偿了。

追问:

另一种情形,2007年进厂的,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自己提出离职,是否能提出赔双倍工资,是从2008年开始算起,还是只能赔一年。 如果是厂里提出辞退的,又如何?

回答:

如果2007年进厂,2008年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已不能提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了。关于离职二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竟争的公司就职的约定,因公司未支付费用,而属于无效的约定。

追问:

我这里是另一情形:2001年-2007年前在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头几年没签订合同,2005年中间有签订一年合同,合同到期后,一直没签订合同,2007年被派到公司下属中外合资的一工厂的,也就是说从2007年至今天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仍在职的,如果自己提出离职,是否能提出赔双倍工资,是从2008年开始算起,还是只能赔一年。 如果是厂里提出辞退的,又如何?

回答:

你好,如果到你离职前一直没签合同,你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

追问:

只能11个月吗?我以为是从2008年新劳动法开始计,最起码有4*12=48个月双倍工资?

回答:

你好,法律有明确规定,只能赔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1-14 18:05
你和单位虽然没有正式办理劳动关系,但从你离职开始,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了,对于你与单位的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权。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1-14 18:07
1,关于单位加班的问题。
上班时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是加班,你可以要求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请参照《劳动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我的补充: 2013-01-14 18:09
2,关于保险的问题。
对于08年之前没有缴纳的保险,你无法主张权利了,因为08年是我们现在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的时间,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08年前不缴纳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追究了,在08年后没有缴纳的保险你可以要求补缴或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你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我的补充: 2013-01-14 18:10
3,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
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 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市是1260元,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你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改变工资发放形式都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全额发放,并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超过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我的补充: 2013-01-14 18:14
4,关于公积金的缴纳。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给职工的一项福利制度政策,是单位自己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缴纳,和社保体系的根本区别在于不是通过税务部门征收,公积金缴费主动权在单位,所以现在缴费的单位一般都是国企和效益好的公司,大部分民企都不会缴费的,不缴也不违法的,因为这是福利制度。
比如在北京地区,如果你是北京户口,那么公积金缴纳具有强制性,单位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如果你不是北京户口,公积金属于单位福利,可以不缴纳,不具有强制性。
当然,如果你是外企工作的中方职工,那么单位必须为你缴纳公积金,具体请参看《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那么在你们当地武汉,具体是否有什么缴纳条件,这个具体你得问公积金管理中心,但可以肯定的是,公积金是附条件强制性的,如果你符合当地强制缴纳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缴纳,那么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我的补充: 2013-01-14 18:15
5,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单位以借款事件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我的补充: 2013-01-14 18:16
6,关于你现在应该怎么办的问题。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包括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转等。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所作简要解答,如有问题可以追加提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拖欠工资我可提出赔偿吗?赔偿金又是多少。

回答:

1,对于拖欠工资。
你当然可以要求赔偿,对于拖欠工资也是违法行为,稍后在第3点会作出解释。
2,关于失业金的问题。
你只要缴纳了失业险就可以享受保险待遇,要求领取失业金。但一般在领取失业金时社保局会要求你出示单位的离职证明,你没有这个证明可能无法办理领取手续,当然各地机关要求不同,就看你们武汉当地政策了。
3,关于赔偿金的问题。
你在单位工作了12年,那么经济补偿金就是12个月工资,双倍支付就是24个月工资,所以除了拖欠工资、保险补偿外,你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4个月的赔偿金,作为对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救济和惩罚。

回复时间: 2013-01-14 18:10
你可以仲裁赔偿,但是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你和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否则你的仲裁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建议你带上材料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1-14 20:18
1、你申请辞职单位同意 ,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单位应该出具解聘证明;2、关于保密协议,如果没有补偿,就没有法律效力,你辞职后可以不受约束的。
追问:

单位没有出具解聘证明,是否可以说我还是公司的一员,要求公司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我十二年的赔偿金?

回答:

不可以的,事实劳动关系,是你还在单位工作。

回复时间: 2013-01-14 20:56
依据不同的情况和证据,可能会有下面的赔偿项目的全部或者几种: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没有交社保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赔偿金;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
6、加班没有支付加班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13-01-15 10:42
1、没有办理离职,因为整个过程没有完结,你仍是单位一员
2、你可以请求工资等补偿;
3、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你可以给单位发函,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合同。这样,你有补偿金。
追问:

从5月28日开始已没上班了,成了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了吗?
如果提出我仍是单位的一员,是不是偏激了一点,是以单位没能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拖欠工资为理由,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合同。取得补偿金??

还是已单位没交2001年-2005年保险,没办理公积金为由?

哪种理由胜诉机率大些?

回答:

公积金不是法定的由单位交纳的,建议与律师面谈,在网上只能回答大概。

回复时间: 2013-01-15 12:02
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后,可以领取失业金。
回复时间: 2013-01-15 13:46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你可以通过司法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1-15 13:48
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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