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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支付给我的代通知金应按工资申报纳税吗?如不是如何维权?

 04-11 19:31  悬赏 0  发布者:enic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回答:(3)
公司因项目取消,2月底提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中约定公司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xxx元”。代通知金是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但我发现公司最终将代通知金部分与2月份的正常工资合并在一起纳税了,我认为代通知金属于未提前30天通知的一种工资补偿,不应按工资纳税,应按赔偿金纳税。两种不同纳税方式造成我实际要缴纳的个税的区别相差8000多元。我理解我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字来确认并进行纳税申报,而不是在2月份加上代通知金一并按工资纳税。


我咨询了财税和劳动部门的热线,但这两个部门的人都在打太极互相推诿说需要对方部门才能答复,都不能明确答复这个“代通知金”是否需要纳入工资纳税。(ZF部门的死板太让人失望)


而公司始终不肯按赔偿金申报税,而一定要合并成工资申报纳税。


我想问:

1、这个“待通知金”是否一定是按工资纳税?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将这笔代通知金不按工资进行纳税申报。因为我的工资在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

2、如果公司执意不按我的要求申报纳税,那么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权?申请劳动仲裁,他们会受理这类事情吗?他们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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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11日 20时44分
“代通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的“代通金”全意是“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不提前30天通知的预支金”,其性质还是工资,不同于经济补偿金。所以必须交税。
我的补充: 2013-04-11 20:45
上海市对此有明确规定,不可能回答不了推诿的。你问的是哪个部门?
我的补充: 2013-04-11 20:52
你可以查看劳动法第四十条,“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追问:

问了12366和12333,都未明确回复。劳动部门说没有代通知金说法,至于要不要纳税问财税部门,财税部门则说,我们也没有代通知金说法,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两种纳税方式,一个是按补偿金的纳税算法,一个是按工资的纳税算法。具体代通知金属于什么类型,他们没有这一条规定。

另外我有几个疑问:
第一、对于公司而言,有两种操作方式:
1、提前30日通知,则公司正常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
2、不提前30天通知,则支付一个月工资了事。
那么,公司肯定会选择第二种方案,因为他不需要缴纳社保公积金。此外,第二种方案,劳动者还要接受因合并工资纳税的损失。这是否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公平的?

第二、工资不是依据劳动合同签订的金额进行确认吗?

回答:

1、“12333,未明确回复。劳动部门说没有代通知金说法”如果是这样,简直是法盲。我出于好奇也拨打了12333,询问知道不是道“代通金”的概念,回答,知道,“单位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来代替通知,辞退员工”。
2、“工资”的问题我在前面补充说明中已明示。《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有说是赔偿性质的,只是数额按一个月工资算。现在我也不清楚到底哪个是对的,只好去劳动仲裁那边看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1 19:40
他们不会的
追问:

您好,徐律师,请问是指什么不会?

回答:

不会受理的

追问:

徐律师,能告诉下原因吗?谢谢

回答:

我认为,没有道理啊,个人胡说八道,不用在意。

回复时间: 2013-04-11 21:54
“代通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的“代通金”全意是“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替不提前30天通知的预支金”,其性质还是工资,不同于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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