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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让我停薪休假

上海-松江区 12-29 16:03  悬赏 0  发布者:jian_2……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 段律师。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第十二条说: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是一家上海松江区的外贸公司的业务员,  现在公司按照以上法例发了个通告让我放假。  内容是:  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部分岗位处于停工状态,  让我放假,期间给于几百块钱的生活补贴。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因为对于公司的“业务员”岗位并没有停工,  公司要求我把手上的工作交接给另外一个业务员,  然后让我休假。   我提出裁掉我并给我赔偿,  公司不答应。  请问我上诉仲裁部门的话, 有胜诉的机率吗?  谢谢。
问题补充:
你好舒瑜律师, 我非常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  是否适合上海的企业工资支付法里的这一条例?    因为我们公司并没有停工,  而只是想减少业务员, 把二个人的活集中在一个人身上。   可是又不想裁掉我而对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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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29 16:05
休假同样需支付工资。
回复时间: 2008-12-29 16:23
做法不合法。可以要求依法支付工资。应当要求公司出具一份书面放假通知。
回复时间: 2008-12-29 16:56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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