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朱建宇  徐荣康  李波  龙宇涛  
已解决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一今天是否还适用

 04-23 14:31  悬赏 5  发布者:xiaoha……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普陀区 回答:(3)
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今天是否还适用 请教各位老师,关于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司法解释一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相关人士说现在本条已不适用了,但是在网上我并未查到废止的相关文件,现在都说针对经济赔偿金只以劳动合同法85条为准,不晓得是不是准确。
    因为目前劳动仲裁已经受理了关于拖欠我加班费的仲裁申请,劳动监察即不受理,无法同时申请,也无法前置,所以我想直接向仲裁申请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晓得是不是一定要先有劳动监察的前置。如果按解释1在劳动者的角度,我就可以同时主张,无需前置。求助,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23日 19时39分
法院和劳动部门不是同一系统。法院还在适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23 16:03
依然适用。
回复时间: 2013-04-23 17:11
新法优于旧法,但在没有相冲突的情况下还是适用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浙江金华
北京朝阳区
四川成都
上海徐汇区
黑龙江黑河
福建福州
天津河西区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2687
陕西 西安
人气:104684
河北 保定
人气:416315
福建 厦门
人气:123763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13940
广东 广州
人气:392545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