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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82条

浙江-温州 05-05 12:51  悬赏 5  发布者:aaa574…… 给我留言  回答:(2)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问我们劳动者应该怎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第82条。。。我上班27个月没有订立劳动书面合!  希望律师帮我正确的解答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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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5 13:15
1、你不存在第十四条的情形。第十四条只适用于第三次签约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2、首先要确定你们之间属于怎样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明确而没有签约的,可以按第八十二条第一段规定处理。但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追问:

那超过一年的怎么办啊

回答:

法律已明确,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3-05-05 18:32
已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要求补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工资时效期已过,浙江省不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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