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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到期,但已达退休年龄。应如何认定当前劳动关系?应如何争取医疗保险赔偿?
广东-韶关 07-28 15:30 悬赏 20 发布者:夹心熊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有一劳动纠纷案件希望你能帮忙给些意见。
具体案情如下:(劳动者)原告于2009年9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时任生产部任职维修工,并分别于2009年9月、2010年9月与被告签订两次一年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于2011年9月双方继续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告2013年诊断出肺癌,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个人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才发现被告自第一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以来,一直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按规定为原告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等依法应缴保险费用。故要求被告赔偿下列费用:第一,要求被告赔偿2009年9月至今单位应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第二,并要求被告补偿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要求被告承担自劳动仲裁之日起至6个月因被原告过错所导致原告应享受的医保报销差额;第四,要求被告支付十二个月工资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提出上述劳动仲裁要求后,被告以下列原因拒绝原告仲裁要求。最终仲裁结果如下:原告生于195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原告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与2012年1月1日终止,之后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本案原告在2013年2月26日被诊断患有肺部恶性肿瘤,是在劳务关系期间患病,其无权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
收到劳动仲裁书后,原告提出起诉。并以此理由证明双方应为劳动关系。具体如下:由于2011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时,原告未满60周岁,因此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此外,截止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因此,根据《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故双方关系实为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请问该案件中,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理由是否充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应如何要求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适用?能否以此达到诉讼请求?盼复,谢谢!
具体案情如下:(劳动者)原告于2009年9月进入被告处工作,时任生产部任职维修工,并分别于2009年9月、2010年9月与被告签订两次一年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于2011年9月双方继续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原告2013年诊断出肺癌,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个人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才发现被告自第一次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以来,一直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未按规定为原告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等依法应缴保险费用。故要求被告赔偿下列费用:第一,要求被告赔偿2009年9月至今单位应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第二,并要求被告补偿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要求被告承担自劳动仲裁之日起至6个月因被原告过错所导致原告应享受的医保报销差额;第四,要求被告支付十二个月工资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提出上述劳动仲裁要求后,被告以下列原因拒绝原告仲裁要求。最终仲裁结果如下:原告生于195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原告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与2012年1月1日终止,之后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本案原告在2013年2月26日被诊断患有肺部恶性肿瘤,是在劳务关系期间患病,其无权依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
收到劳动仲裁书后,原告提出起诉。并以此理由证明双方应为劳动关系。具体如下:由于2011年9月双方再次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时,原告未满60周岁,因此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此外,截止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因此,根据《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14号)第一条规定:“《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故双方关系实为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请问该案件中,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理由是否充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应如何要求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适用?能否以此达到诉讼请求?盼复,谢谢!
问题补充:
是否能更改诉讼请求,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其赔偿自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今为止的二倍工资?目前单位依然未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处于医疗期内休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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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广东-广州]
- 江珍来律师
- 48639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7-28 15:50
1、不请律师是不行的大哥!
2、很明显不属于劳动关系,你纠结这个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3、因为没有买社保造成享受不了医疗保险,就算到了退休年龄也可以要求支付相关的医疗保险赔偿金的,仲裁不受理,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的。
4、没有买养老保险造成享受不了养老金的赔偿,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很明显不属于劳动关系,你纠结这个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3、因为没有买社保造成享受不了医疗保险,就算到了退休年龄也可以要求支付相关的医疗保险赔偿金的,仲裁不受理,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的。
4、没有买养老保险造成享受不了养老金的赔偿,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该案已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诉讼,谢谢江律师的回复。因为没有买社保造成享受不了医疗保险,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是否应以《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作为依据?有无其他补充?谢谢!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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