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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服务期协议

山东-青岛 11-13 19:53  悬赏 20  发布者:289825…… 给我留言  回答:(1)
因为在公司工作表现优秀,主管领导在2012年8月左右通知我,推荐我参加了公司的公费在职研究生课程。后经过考前培训,复习,顺利考取,开学时间是2013年4月左右。当时主管领导私下口头通知我,公司与我会签一份服务期服务协议,但没有涉及任何的具体细节。直到最近人事部门通知我,补签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开始时间为学费报销时间2013年9月左右,服务期为3年。并具体约定了违约赔偿事宜。但公司近期发生了较大的组织架构变化,所在部门被划入新成立子公司,直接领导被撤换,所从事的工作也有所调整,福利缩减,制度调整,并且新的子公司并没有稳定的主营收入,前景堪忧。我觉得如果同意这份协议对自己不利。现在想就以下问题咨询各位律师。

1. 这份协议我是不是必须签署?
2. 我是否可以提出如缩短服务期或者加薪,调岗等附加条件,以维护我以后的利益?
3. 如果2条中所提要求不能达成一致,我可以拒签么?
4. 公司人事声称这种情况提交劳动仲裁,赢面比较大。是否属实?该问题是否属于仲裁范围。
5. 关于服务期限的起算时间和结束是否有明确规定?以通知时间、考前培训、开学、报销、协商时间为准?
6. 如果公司以此认为我诚信有问题,宣传并干扰下一企业对我的录用,我应当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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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1-13 22:04
那你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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