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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固定合同后单位不愿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广东-广州 01-07 14:56  悬赏 0  发布者:jf2042 给我留言  回答:(9)
我在一个事业单位,属于聘用制员工,2007年3月入职,入职后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签第二次。2012年底单位内部机构调整,把我原先的部门解散了,2013年11月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本人以2014年1月15日办理离职手续,12月中我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坚决不同意,请问单位做法合法吗?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可以要求怎样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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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07 15:09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追问:

请问我可以要求怎样的经济补偿金

回答:

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4-01-07 15:15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1-07 15:16
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1-07 15:22
不合法,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计付。
回复时间: 2014-01-07 15:50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1-07 16:17
补偿工龄6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4-01-07 16:46
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4-01-07 17:01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要求双倍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1-07 19:28
不合法的,可以要求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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