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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合理的调解判决可以申请变更吗?

江西-抚州 01-29 09:08  悬赏 0  发布者:yanjia…… 给我留言  回答:(2)
早在1968年10月,我父被江西省金溪县一中招募做泥石工,工资按月发放。工资外并享受其他在职干职工同等的各种福利(包括职工奖金、降温烤火费、子女在校学习的学费减免)和在职职工同等的学校劳动等义务。因为是“地主子女”,就不敢讲究、也没有在意“编制”问题。
    工种也一直由学校后勤分配安排,先后做过泥石工(其间作为在职职工被外派到县党校援建做围墙,个人与县党校不产生工资待遇问题)、育花工、后勤建设管理、食堂会计、责任性承包食堂。
    在1984年9月,以刘小东校长为首的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让我父亲责任性承包食堂。1994年,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让我父亲“个人”承包食堂。
    1994年县政府对长期在职的临时工“改制”,以交人民币一万元买“全民指标”的形式推展。我父亲却被刘校长以你年岁大为由推托。青春年少26岁的壮丁被招募来江西省金溪一中;连续26年的工作时间;52岁的年龄怎么就“过期“?。问题在于刘校长早已经把我父亲的那份“指标”给予他人了!
    1997年,新来的辛铭校长,欺骗说要给我父亲办退休,于是我父亲主动让出食堂承包权。等待我父亲的不是办理退休,却是连“临时工”都不是的长期“申诉”生涯。。。
    2007年之前,是辛校长“飞黄腾达”的日子,我父亲的“申诉”路,从辛校长的办公室、回家路途、校长家里到教育局、县劳动人事局、主管教育的副县长。辛校长个人拒绝研究讨论,教育局、县劳动人事局、主管教育的副县长出具的调解通知都被拒绝,县长、书记以事情太小为由不予理睬。县法院不敢立案(之前,有一个一中未被告的案子,县法院立案审理,法院的就读子女便均被停课)。
    2008年,辛校长出事下台,我改以往的“申诉”为去法院“起诉”。法院最后以调解的形式,判决一中每月给260元的固定工资,并补发1997年-2008年间的差欠工资告终。物价飞涨,国家也已经多次调整了工资。在县城,260元的固定工作太少,调解书上我却代理疗我父亲有签字。请问:我想通过法院变更提高固定工资,可行吗?可以我又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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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1 20:45
可以申请的
回复时间: 2014-02-04 15:34
你好,你的签字是否有你父亲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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