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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重庆-石柱 02-24 22:50  悬赏 0  发布者:123-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2007年8月8日进公司,至今没有给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购买社会保险,我是在车队从事驾驶员一职,当时口头约定是1200元/月,发工资是以发现金的形式,我们没有工资单的。还有现在公司以调动岗位的形式逼我走人,应该怎样应对好?根据现在劳动法我可以通过仲裁要求:1、要公司赔偿我2008年1月-2009年2月的双倍工资 2、补偿本人2007.8.8-今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吗?还有像我这种情况如何算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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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2-24 23:00
你的要求不过分 但是随着今年金融风暴的影响 各地法院纷纷出台一些倾向性意见 建议咨询本地律师 在山东 这样的情况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09-02-28 18:15
你可以要求支付2008年2月到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从2009年1月份开始视为你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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