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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于补偿

海南-海口 01-02 22:31  悬赏 10  发布者:linjio……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在海南省海口市的一家公司工作,2008年10月31日入职,但是公司到2009年5月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的时候,当时没签定劳动合同,之后到2009年9月1日与我签定第二次劳动合同(合同都是签1年),劳动合同也就是2010年9月——2011年8月份结束,现在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要求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并说明补偿3.5个月的工资,1个月是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2.5个月是我入职2年2个月,当时公司问我要求其他的相关补偿吗?我说没有,但是后来才知道,说是有个什么双倍工资的补偿,请问现在我这个情况还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双倍工资吗?也就是1个月未提前通知的补偿+5个月的工资补偿吗?还有,工作都已经交接了,公司说2011年1月8号才支付我的补偿金,另外公司有交失业保险,我这个情况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那边的补偿吗?
加急,内容比较多,在线等回复,谢谢!
问题补充:
不好意思,忘记了,公司在2010年12月30日与我签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里面注明了公司给予补偿3.5个月的补偿金,签了这份协议之后,我是不是等于没有权利向公司所赔双倍工资了吗?也就是上面所说的5个月补偿?在线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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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1-02 22:36
1、未签合同的有双倍工资;
2、未到期解除合同,很可能是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3、可要求失业保险。
4、离职手续包括赔偿、工资应在离职时办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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