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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通知期/离职日问题

广东-珠海 03-07 22:02  悬赏 10  发布者:lonely…… 给我留言  回答:(0)
合同约定,“员工或公司均可通过提前90天书面通知的方式,或者依据中国法律以及《员工手册》的其他规定,终止对员工的聘用。”
那么对于这样的约定,员工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作为通知期。
现面临问题是,
1. 企业要求依据90天作为通知期,鉴于劳动合同法是强制法,此90天的约定是否本身即无效?若无效,实践中有什么比较有效的解决方式,因为目前涉及新公司的入职,如果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有可能影响正常入职。
2. 若90天的约定有效,那企业可要求90天作为通知期,员工也同样可要求30天(根据合同的条款),此情况下我的理解能通过协商来达成一致离职日,如果企业以附条件的形式来约定离职日是否合理(比如,企业表示如果能在45日内完成原由员工负责的工作项目,则员工可在45日后离职)。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员工会非常不利。目前部门员工现状,一共4人(包括即将离职的),我的理解对于离职期,企业应尽快招人,合理安排人手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而非强行要求员工完成手头工作,对于企业无法招到相应人员,这部分的风险不应有离职员工承担。
大致情况如上,望尽快得到相应咨询回复,具体细节可电话详细沟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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