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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广东-汕头 07-01 15:02  悬赏 0  发布者:康馨宝 给我留言  回答:(0)
伸诉人:陈欣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贵屿农信社仙彭分社会计员。住址:谷饶镇大坑村 被诉人   :汕头市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地址:文光街道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肖希宁 职务:主任 案由:劳动争议       请求事项:1.撤销潮农信联字{2003}32号{关于给予陈欣鹏行政开除出队的通报}的错误决定,恢复申诉人的工作岗位 。2.消除影响,恢复申诉人的名誉。事实和理由:1.{通报}中部分事实和责任认定错误。{通报}认定申诉人2003年1月31日上午上班迟到,造成无法办理业务,给客户造成极坏影响,不符合客观实际。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今年1月31日上午,申诉人上班途经贵屿南阳市场,因交通阻塞,迟到一会儿,分社主管彭慈明便大发脾气,脏话不断,辱骂申诉人,忍无可忍申诉人边办理业务边申辩几句。此时,彭慈明恼羞成怒趁申诉人不备,挥拳对申诉人胸部重击一下,申诉人当即疼痛难忍,差点昏倒过去。申诉人尽管胸部被打伤,至今还常常发作,隐隐作痛,但还坚持带病上班,照常办理业务。对此,联合社领导没有分清是非,对彭慈明辱骂欧打职工,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大损信用社的形象,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造成极坏影响的严重违纪行为,轻描淡写地说成是 “发脾气推一下”。放任不管,还听信一方造谣,将无故者开除出队。打人者不受处理,被打者反遭处分,法理何在?对2003年5月13日上午,仙彭居委会一业务人员到分社办理转帐业务一事,申诉人完全按存户要求把存在分社的存款余额全部转入贵屿营业部,按规定给予办理的。而{通报}却莫明其妙地认定申诉人存在“没有挽留客户”的错误事实。难道按章办事也是违纪吗?何况当时主管彭慈明也在旁,挽留客户是他的责任所在,他却为何只顾喝功夫茶一声不响。既然如此,为何彭慈明不受开除?2.联社的{通报}就决定无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规定,对劳动者作出开除处分,必须符合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实质要件。本人只是迟到上班,根本不会影响办理业务,更不会给客户造成不良影响,联合社便草率将我开除出队。请问依据何在?3.联合社作出该{通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首先被处分方享有申辩的权利。而联合社根本没有给予被处分人申辩的余地。连一声通知都没有,6月11日联合社人事部门便直接将{通报}给申诉人,其次,对职工开除,需由领导提出,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对劳动者进行教育无效后才予以实施。而联合社连找申诉人谈话都没有,请问教育程序何在?是否有通过职代会讨论通过,联合社领导班子是否有权决定?因此,该{通报}是无效的。综上,联合社潮农信联字{2003}32号{通报}无论在事实,责任认定,法律适用,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严重的错误,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提出申诉,恳请上级领导维护公正,撤销该{通报}的错误决定,恢复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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