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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续约和赔偿问题

浙江-温州 10-16 09:48  悬赏 15  发布者:ziyous……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爱人2002年与某大学签订了合同,进入该大学管辖下的学院内任职。任职期间表现可圈可点。到2006年,第二次与该校签订合同三年,并继续担任该职。2009年6月是第二次合同期满的时间。我爱人申请想续签合同,但该校人事处想裁换临聘人员,不予续签合同。但到了6月期满,7月将近时,因学院的教学工作一时无人接手,学校管辖下的学院领导找上门来以可以续签合同的口头许诺,要让我爱人继续工作,当时,我爱人已经找好其他工作,但因为该承诺,就放弃了其他工作机会,继续在该校该学院工作。从7月至今,我爱人多次找领导协商续签合同之事,但领导多方推委,连月来既未替我爱人续交保险,并在10月份连以前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费用也克扣了。质问时,领导居然说就这个钱了,要么你继续做,合同是不签的,不行你就另谋高就。现在我想咨询一下,像我爱人这样的情况该怎么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保障?有什么法律依据没?
    1,我们还可以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吗?
    2,我爱人在该校的工龄该怎么计算,我们可以申请工龄补偿吗?
    3,当初的口头承诺算不算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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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17 07:10
可以通过仲裁,获得赔偿.
回复时间: 2009-10-16 09:58
单位行为是违法的,你爱人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没有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0-16 12:22
1.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009年6月原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七月以后的用工应视为学校与劳动者建立了新劳动关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您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你可以要求已下补偿:
一.八月开始至今的双倍工资
二.解除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您的情况应为6个半月,工资具体计算办法可详见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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