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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变更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如何处理

广东-湛江 10-30 21:45  悬赏 0  发布者:895608……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9年12月31日原劳动合同期满,被告单方变更我的岗位并降低工资,因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于2011年6月27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被告确认与原告存在长期劳动关系。二、原告放弃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承诺在本案调解结案后不以其它任何理由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三、本案调解结案,被告非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签订变更合同,一切都按和解前的现状不变,我找单位论理,我以未约定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原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单位称反正你己和解结案,不怕你再告,坚持不按原合同履行。如果以对方违反和解协议为由申请仲裁,要求:1、按和解协议履行.2、继续履行原合同。3、支付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2、3与原请求相同,可能获得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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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0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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