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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未缴齐 ,试用期违约 加班工资不发 要辞职索赔被公司威胁

湖南-长沙 04-15 19:39  悬赏 0  发布者:sean34……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 请

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按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照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特向公司提出以下申请:

1、本人劳动合同原件上签订的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一栏为空白,未填写,实际情况为本人2011年2月18日入职后,试用期2个月,每月工资签收记录存放于公司财务处,如需举证,请公司出示。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本人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计1000元。

2、本人与公司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为2011年7月15日,而公司签字日期为2011年9月16日,合同订立日期以双方签字日期后者为准,实际入职工作日期为2011年2月18日,延期6个月才订立合同。合同盖有公司红章,公司人事处应还有一份原件,请查证。
   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本人要求公司赔偿自实际用工之日满一个月起至签订合同之日期间的另一倍工资,自实际用工日满一个月的3月18日起至双方签字订立合同的9月16日止,共计182天,月工资按合同原件1200元工资标准计算,计7280元。
且合同2011年12月31日到期后,公司至2012年4月未与本人续签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在修改。
据此,本人要求自合同到期后满一个月时至2012年4月10日递交辞职报告期间的另一倍工资赔偿,计70天,月工资按合同原件1200元工资标准计算,计2800元。

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月工作时长为180小时,详见公司每月排班表,且法定假日补休或补薪未真正按照3倍标准执行,如需举证,请公司出示本人在公司的考勤记录。
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月工作小时数:20.83×8=166.67小时/月
根据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件二十七条 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据此,本人要求公司至少以1.5倍加班工资支付每月加班13小时(180-167)的加班工资,累计(1200元÷167小时×13小时)×实际工作时间14个月×1.5,计1961元,加上25%的经济补偿金490元,合计2451元。
    
4、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11年2月18日,经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为2011年6月起。
按《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本人要求公司对本人补缴齐自实际用工当月起至为本人办理社保的2011年6月期间的各项保险费用,如因延迟缴纳保险对本人造成的各项损失,请公司予以赔偿。

5、按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按相关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以上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本人有权以“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立即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赔共计13531元人民币,并补缴齐社会保险。

请公司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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