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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上海-浦东新区 12-01 10:3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016年12月,(现在合同没到期,我自己辞职,单位多处违反劳动法)。进单位拿的是最低工资,然后他们每月再从最低工资中扣除我应交的社保费。我去申请劳动仲裁,他们说已经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理由:进单位开始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利益被侵权事实,现在工作三年辞职才来申请劳动仲裁肯定不能受理了。请问这个说法对吗?(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确实是这样规定的。感觉有道理却又不能接受,请问各位律师怎么看待这个不受理仲裁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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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01 10:40
扣除你的劳动报酬的话,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从你离职之日起一年内。
追问:

那请问我这个情况如果劳动仲裁受理后能得到工作三年的最低工资补偿吗?还是只能得到一年的?谢谢

回复时间: 2016-12-01 10:44
从你离职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6-12-01 11:01
从离职之日起算仲裁时效。
回复时间: 2016-12-01 11:03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从你离职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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