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点多面广,涉及行业广,企业安全生产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四周年之际,本人就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精神,认真做好系统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谈点个人的见解,有不妥之处请予以指正。
一、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全国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诞生了。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体制,即把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使安全生产的责任真正落实到最基层。同时对负有审查、审批、验收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也明确了要对其行政行为负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目的就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作为,明确法律责任,用法律树立起一个责任政府的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容丰富,从结构上看,分七章九十七条,我认为可从13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是明确了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目标:一是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二是要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三是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是建立完善了监管机制——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一是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二是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三是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四是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五是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三是建立完善了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四是明确了基本制度――《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7、8、9条);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第16~43条);三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第44~52条);四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第5条);五是安全中介服务制度(第12、62、79条);六是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13条);七是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68~76条)。
五是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一是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四是从业人员责任方;五是中介机构责任方。
六是对策――一是事前预防对策,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对策,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七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四是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是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5~48条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一是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二是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是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四是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五是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是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七是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八是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九是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49、50、51条明确指出,一是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十是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第7条、第64条、第65条、第67条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二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三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四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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