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语
确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不能被合同名称所迷惑,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在准确认定事实基础上,搜索请求权基础规范,当法律事实成为法律推论的小前提后,根据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符合保险法某一完全法条的全部构成要件,该完全法条的法律效果即应适用于保证保险。[59]而不能不对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牵强的适用担保法进行调整。
注释:
[1]目前,我国开办的保证保险险种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
[2]有观点主张,因实践中履行保证保险合同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在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的疑难复杂情况,建议应当停办保证保险业务。笔者认为,此主张有因噎废食之嫌。
[3]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如2002年1月26日,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和中国保险公司法规部在哈尔滨市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最高法院研究室及有关庭室、部分高级法院、高校法学院、保险公司、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等二十余人出席了研讨会,研讨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有诸多观点难以弥合。参见汪治平著:《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第79-80页。
[4] 1999年8月30日,中国保监会“保监法〔1999〕16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5] 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6]李建智著:《保证保险辨析--兼评“借款保证保险”在学术上理论上的认识误区》,载中国保险学会主办《保险研究》1994年第2期,第12-14页。
[7]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354页。
[8]参见侯春丽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险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点评。
[9]参见侯春丽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险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点评。
[10]传统的保险理论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其受雇人之不诚实或其债务人之不履行债务所致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包括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人(雇主)的受雇员工将诚实执行职务,如有不诚实行为(如欺诈、侵占等)致被保险人遭受金钱或财物损失的,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确实保证保险,也就是狭义的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人的债务人将忠实履行债务,如债务人有不履行债务之情事,致债权人遭受金钱或财物损失者,由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我国目前开设的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则属于后者。参见李华著:《贷款保证保险中银行利益的保护》, 载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4年春字号。又见侯春丽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起诉保险人》,2004年7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之现在开庭栏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杨洪逵先生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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