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如果投保人为债权人,其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不是保证保险合同,而是信用保证保险合同。参见汪治平著:《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7期,第79页。
[12]载2005年2月18日中外民商裁判网。
[13]祝铭山主编:《典型与法律适用--保险合同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05页。
[14]载2003年3月9日中国法院网。
[15]王爱军著:《对一起保证保险合同案件中法律问题的探讨》载2003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之民事审判版。
[16]转引梁冰等著:《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载2005年3月25日环亚保险网 。袁宗蔚著:《保险学——危险与保险》,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619页。
[17]齐秀梅等著:《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法律关系解读-兼议保险机制介入消费贷款风险分散领域的模式》, 载《行政与法》2003 年第6期,第86-88页。
[18]贾林青著:《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我见》,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9期,第23页。
[19]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经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中保保险青岛分公司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青岛惠德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追索信用证垫付款纠纷案 》。
[20] 1999年8月30日,中国保监会“保监法〔1999〕16号”《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21]王颖琼等著:《保证保险二元性思辨及其法律适用》,载万鄂湘著:《商行为法律理论与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版,283-298页。
[22]王颖琼等著:《保证保险二元性思辨及其法律适用》,载万鄂湘著:《商行为法律理论与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版,283-298页。
[23]王颖琼等著:《保证保险二元性思辨及其法律适用》,载万鄂湘著:《商行为法律理论与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版,283-298页。
[24]王颖琼等著:《保证保险二元性思辨及其法律适用》,载万鄂湘著:《商行为法律理论与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版,283-298页。
[25]刘晋文著:《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2004年2月18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之民事审判版。
[26]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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