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保证保险的定义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4]最高法院给保证保险下的定义为:“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5]
理论界给保证保险下的定义是:“保证保险并不是真正的保险,它只是由保险公司办理的一种保函业务”,“虽然借款保证保险采用了保险的名称和保险单的形式,但实质上并非保险合同,而是担保合同”。[6] “保证保险合同实际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7]一般而言,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就被保证人的某种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或者品行等对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8]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9]
从上述定义中看出,对保证保险概念的理解也不统一,中国保监会将债务人确定为“被保险人”,而最高法院将债权人确定为“被保险人”。按理而论,最高法院的“批复”是根据中国保监会的“复函”作出的,对保证保险的定义不应出现分歧。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区别开来。[10]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就投保人的信用贷款而设的保险,当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清偿而致投保人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同的是投保人只能是债权人,即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保证义务人的信用。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应义务人的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二者的保险标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二者投保人不同,被保险人也不相同。在保证保险情形下,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也是义务人,权利人为受益人;而在信用保险的情形下,投保人是权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权利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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