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观点认为,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无对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若有约定法院可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法院不能处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义务,不应由合同来约定。当然,合同有约定的,可按约定处理,这种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在法定基础上的优惠保险待遇为前提;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法定处理,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未约定为由,而拒绝裁判。王泽鉴先生认为,雇工可依契约附随义务,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而在《劳动法》第72条规定看来,应为强行性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而无须当事人的约定,劳动者可依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实务中,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终止后,以及劳动者退休前和劳动者退休后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等诸多情形。司法实践中,因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社会统筹,但未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1)劳动者退休前,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有程序选择权,即劳动者既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劳动者选择行政申诉的,由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选择民事诉讼的,由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缴纳,或判决用人单位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对劳动者所生损害赔偿之责任。
(2)劳动者退休后,其同样有上述的程序选择权,但应视劳动者的具体请求而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可判令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未缴或少缴保险费而造成的损失,法院可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赔偿的标准可参照同类型劳动者退休后的待遇。
2、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养老金、失业金等社会保险金,由专门机构经办,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劳动者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生育后的生活或医疗等需要而筹集的专项基金。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的义务,劳动者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保险金用于满足生活的需要。但该规定所指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统筹,而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因此,上述费用应属于工资性质。据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劳动者亦可通过行政和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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