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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保险合同争议举证责任规则(2)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二) 当事双方的举证顺序

  (1)

  如前所述,本案承保险别为集装箱保险一切险,索赔的是箱体损害的修理费,并非列名风险,依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仅需证明发生了集装箱损坏便可。依据补充协议第五条:“对于意外损坏产生的修理费用(包括还箱时发现的),保险人将凭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人员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给予赔偿。”被保险人已向法庭举证由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验箱师出具的“损害修理报告”(damage repair report)。

  (2)

  保险人拒赔的理由是:必须提交具IICL验箱师资格人员根据其现场受损箱体进行检验后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包括损坏部位草图、损失情况描述,修理费估价等。我司需根据验箱师的报告判定箱损的原因、程度、所发生的修理费是否因意外所致而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们认为保险人事后提出的所谓单据要求远远超出了其在保险单条款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如果保险人要求如此详细的鉴定报告,就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明确具体要求,否则应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精神,作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3) 事实上,《IICL检验操作指南》表明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范围十分有限。 凡不属于正常磨损的修理,均属于应由保险人赔偿的范围。

  (4) 凡属损坏者 保险人在综合险项下即应负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业已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保险人欲主张免责则应举证证明集装箱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所致。

  在保险人完成其法定举证责任之前,被保险人无需继续举证。

  如何解释“修箱鉴定报告”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我们认为本术语的规定本身含义不明。应作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被保险人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由具有IICL验箱师资格的验箱师出具的修箱估价报告。这些修箱估价报告是这些修箱公司根据国际统一标准出具,作为被保险人已尽责取得这些正式国际标准的修箱报告。其名称为:estimate of repairs; or repair estimate; damage & repair report; damage report/estimate;(修理估价;损害和修理报告;损害报告及估价)“损害修理报告”名称虽略有差别,但其内容已充分反映了修箱的具体事项,包括损坏部位、损坏方式、修理方式、修理费用等项,完全符合修箱鉴定报告的实质内容。至于其名称如何,这是由各家修箱公司自已的习惯做法决定的,并非作为租箱使用人所能控制的。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人的主张明显不合法,没有依据且极不合理。本案被保险人索赔的修理费绝大部分是箱体在退箱时检验修箱费,数额相对而言均很小,按保险人的那种要求,则每个箱的所谓鉴定费必将成倍超出实际修箱费,这显然不应是双方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只有在集装箱机器损坏索赔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主张才是合理的。但本案并非装箱机器损坏的索赔。

  综上,集装箱保险性质上属于海上保险,是介于船舶保险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之间的特殊保险。就箱体而言,与海上货物保险相同;至于集装箱机器,则更近似于船舶保险。船舶保险一切险为列明风险,海上货运保险一切险则不是列明风险,两者举证责任大不相同。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险别为集装箱综合险(一切险)。该合同明确规定为非列明危险,亦即被保险人没有证明损害原因的举证责任,只需证明保标的遭受了损失即可。保险人同意根据具有CCIL验箱资格者出具的修箱鉴定报告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已完成证明集装箱遭受损失的举证责任,若保险人欲主张免责,必须承担证明损失是由于除外危险即正常磨损所致的举证责任, 但保险人并未举出任何此种证据。本案为集装箱一切险而非意外损害险。因此只要有损失的事实发生,保险人即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损失原因是除外责任造成的。当保险单用语本身含义不明时,应作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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