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在车辆受浸低于车身地台的情况下,不可预见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此时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另外,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才使启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杨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认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搞清车损是否属于操作不当引起的。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杨某在启动汽车时,车辆受浸已低于车身地台,不可预见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启动车辆属正常操作。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我国的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对车损是否属于操作不当引起,应作出有利于杨某的解释,即应将车辆发动机气缸被击穿解释为不属于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根据以上两点理由应认定车损非杨某操作不当引起。
认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搞清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只有当它的近因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赔偿责任。这里的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启动发动机是开动汽车的必要条件,也即是说开动汽车不可避免要启动发动机。本案中虽然启动发动机是导致车损的重要原因,但它并不必然直接引起损失结果,如果没有暴雨的发生,则车辆进气管空气隔将不会进水,此时启动发动机也不会有车辆损失结果的发生。既然暴雨使车辆进气管空气隔进水,那么启动发动机造成车辆气缸损坏成为了必然。因此,车辆损失的近因是暴雨而不是启动发动机,虽然启动发动机不是保险责任范围,且在其后发生,但是暴雨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既然暴雨是造成车损的原因,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发动机缸体损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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