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职业伤害保障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趋势表明,劳动者的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法律、工程科学与技术等多重因素,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督查等微观行为和社会政策、公共管理等宏观决策的系统工程,并非以事后救济为主要功能的工伤保险制度所能单独奏效的。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机制虽然带有促进雇主重视职业伤害预防、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功能,但它的这种约束和激励作用毕竟是间接的、辅助性的和有限的。[37]国际劳工组织1979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职业事故预防以及赔偿专家会议” 认为,社会保险制度应在为降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与严重程度而做的努力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是社会政策应优先考虑的目标。[38]
1994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卫生组织职业卫生合作中心第二次会议发表了《关于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的宣言》。宣言指出,“劳动卫生与安全问题原则上是可以预防的,必须利用法律、技术、科研、培训与教育、信息和经济等各种现有手段予以预防”,“职业卫生和安全的水平、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劳动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福利是相互紧密联系的。这说明,对职业卫生的智力和经济投入不仅不是一种负担,而且会对公司和国家经济产生积极和有效的影响。一些工业企业和国家已经证明,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危害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经济上是有效的”,“职业卫生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宣言的签署国,我国政府应当切实践行已作出的承诺。
当前一种流行的观点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不可能在社会保障方面有更多的投入。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其一,“预防为主”是最有效的、最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策略。国外有关专家曾对职业病预防进行研究,得出了“7∶4∶1”的结论,即从总体上看,假设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那么企业事先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和防尘防毒措施所需投资仅为4,如果企业在初建时就将防护措施与整个项目的设计和建造等统筹安排,其投资仅为1。我国卫生系统也曾对尘肺病作过类似的研究:预防的投入与尘肺病造成的损失比例为1∶6。[39]其二,与劳动相关的健康损失及其带来的劳动生产率损失的价值,可能达到世界各国GNP的若干个百分点。[40]。例如,美国曾在20世纪60年代对职业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作过调查,结论是:每年因各种职业危害死亡1400人、伤残200多万人,工业界因工人伤病缺勤而每年损失1.5亿美元,GNP损失80亿美元。这项调查促使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联邦《职业安全卫生法》,在此后的1980—1990年间,工伤事故死亡率减少31%,经济损失也大为降低。[41]暂且不谈公民权利、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进步等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仅从投入与产出的经济学角度考察便可得知:预防性投资与事后补救的花费相比,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 上一篇:工伤保险条例
- 下一篇:从一起工伤赔偿案看我国工伤保险法规的进步
相关文章
-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从工伤保险制度看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弊端
- ·论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中国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险制度的反思与选择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 ·我国是何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 ·从一起工伤赔偿案看我国工伤保险法规的进步
- ·工伤保险制度中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 ·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企业包括哪些
- ·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 ·工伤保险制度(2)
-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 ·从一起工伤赔偿案看我国工伤保险法规的进步
-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发展
- ·福利国家的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 ·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