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制度和方法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乡镇企业、私人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新变化。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存在着较大的职业危害。[35]各种体制性因素和新增加的职业危害因素,使传统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制度和方法面临着巨大挑战。计划经济时代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方法(诸如印发红头文件、召开紧急会议、开展突击性大检查等等)已无法奏效。
第四,一些不良雇主只顾追求利润而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甚至不配置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让工人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危险或有毒有害作业,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第五,一些外资涌入我国,除受到巨大的国内市场需求和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吸引外,亦抱有规避本国日趋强化的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的内在动机,谋求将企业成本外部化以提高资本收益率。在引进投资和国外技术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随之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四、完善我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基本对策
生产事故频发和职业病危害蔓延,使大量劳动者及其家庭在生理、精神、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害而陷入困境,并且损害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条件,导致一系列社会后果,从而累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职业伤害不仅仅是技术和生产管理问题,而且是经济和社会问题。职业伤害保障的水平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从而是政府实施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我国政府面临的迫切的社会治理问题。
首先,政府要转变职能,从片面注重经济增长(即财富和资本在数量方面的增加和扩张)转变为注重经济发展(不仅是经济总量的增长,而且是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福利增长以及人类与环境的和谐),从偏重经济管理(对经济的成本和收益关系的调节与控制)转变为侧重社会公共管理(对社会的成本和收益关系的调节与控制);纠正政府行为“错位”和“缺位”的偏差,切实退出私人领域(竞争领域),把公共领域的事情办好,把保护社会安全、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社会进步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和责任。以上是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安全与卫生保障、维护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的政治前提。
其次,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时,应当改变实际存在的“重资本而轻劳工”、“重增长而轻发展”、“重经济效率而轻社会效率”的倾向,遵循保护劳动者利益、为最广大的劳动大众谋福利的社会主义原则,纠正那种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由而忽视甚至漠视劳工权利的观念和行为。在推进改革和发展社会生产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如何使劳动者从中受益,如何将社会成本降至最低,如何使社会福利增长与国民经济增长相协调,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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