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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如何应对巨灾风险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面对巨灾,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较为可行的做法。
  “建立强制性的自然巨灾保险制度,以及一整套风险转移机制。”法国国家人寿的比肖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巨灾风险大大超出了传统保险的承保范畴,因此通常是由政府支持或由政府直接参与的形式来形成本国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并提供巨灾保险。
  成立政策性再保险公司
  比肖普进一步表示,法国政府1982年就建立了强制性的自然巨灾保险制度,其思路是由保险公司提供各类巨灾保险,而最后由政府支持成立一家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这种由政府最后保底的做法在法国运行得十分成功。
  实际上,法国一些保险公司非常看好中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前景,其中法国安盟保险集团已开始在国内着手这项业务。
  “我们在一些国家做过一些试验,尽管公司有可能在农险或巨灾险上亏损,但这有利于建立客户的忠诚度,安盟在四川准备提供类似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要达到总体经营平衡,单做传统农险不行,必须互相调剂,才能让农民付得起保费,保险公司又不至于亏损。做生意有亏有赚,安盟可以承受局部亏损。”该公司总裁让·阿泽马先生如是判断。
  经过三次实地考察后,让·阿泽马宣布,安盟保险在四川准备向农户提供“一揽子全面保障方案”,包括根据农民的保险需求,为农民提供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揽子保险产品。
  但由一家保险公司在农险和巨灾险上与其他商业险“搞平衡”这只是权宜之计。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栾博士认为,目前保险业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
  9·11事件之后,法国政府又进一步成立了一家专门应对恐怖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其赔付上限定为15亿欧元。对于农业险,比肖普介绍说,法国为此专门建立了农业巨灾基金,基金由政府拨款和农险保单附加税中累积而成。按照灾害发生的不同等级,政府设定发放基金的标准。该项基金在以后的灾害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政府救济费用由灾害损失额的30%降到了基金建立后的10%。此外,政府还会为灾区农民提供低息特别贷款。
  保险商销售政府承保
  法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多少带有些强制性的味道。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原总稽查师韦哲夫向记者介绍了美国采取自愿投保原则应对洪水灾害的做法。
  1981年,美国联邦保险管理局与美国各大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利用这些公司的销售渠道在全国各地销售洪水保险。各家公司的销售收入在提取佣金后,全部交给美国联邦保险管理局来统一调度。这个计划开始时,联邦保险局入不敷出,不足的资金由财政划拨。4年以后联邦保险局实现了收支平衡,2002年联邦保险局洪水保险保费收入达到6300多亿美元,有400多万人投保了洪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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