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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 保险如何应对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首先,应借鉴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取总准备金。为应付巨灾风险所导致的较长周期发生的巨额损失赔款而提留一部分准备金。1999年1 月颁布的保险企业新财务制度中规定,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以解决巨灾资金来源问题。这有利于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减小巨灾赔付对财务的冲击。因此,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新制度规定提取总准备金,顾及长远利益和财务稳定,从而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其次,要发展和完善国内再保险市场,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使巨灾风险能在更广的范围内分散。再保险是进一步分散其业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实力的同时,要增加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引入国外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再保险公司。要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互惠交换体系,加强彼此在再保险方面的长期合作,从而健全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承保分险的能力。同时,应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寻求在世界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因为一国保险市场容纳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整个国内保险市场崩溃。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认识误区。在我国商业分保中,只有4%的业务留在国内, 高达96%的业务流向国外。学术界和业界对此多持否定态度。其实,这种状况有其合理性,因为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是保险经营的应有之义。国外再保险公司在获取大额保费的同时也承担了巨额赔付责任。如在美国这次保险赔付中,慕尼黑预计赔付 9亿美元,瑞士再预计赔付7.3亿美元。

    最后,要借鉴西方经验,探索开发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用以转移巨灾风险。进入90年代,西方国家保险公司开发出新的风险转移工具,如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指数期货和期权交易等,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证券市场。这从总体上扩张了保险企业风险转嫁的能力和效率,开创了保险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自身发展的一条新路。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对于保险实务界,甚至理论界而言,还是相当陌生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在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在资本市场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探索开发出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以转移巨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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