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地方政府并非都是“爱钱如命”。地方政府之所以如此不顾禁令地“敛财”,是因为地方税制设计没有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源问题。现行的地方税制内容缺失,不但许多新税源没有开征,而且现有的地方税由于长期没有修订,而导致税基过窄、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征管力度弱而且成本高,使本来已经严重不足的地方税收出现流失,严重制约了地方税收规模的扩大。而我们又没有授予地方政府以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尽量开辟财源。一些地方政府转而依赖各种非税收入来弥补正规税收的不足,“三乱”由此产生。在没有解决地方政府财源问题前,简单地禁止“三乱”,其结果自然是屡禁不止。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改革呢?多年来治理“三乱”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真正根治“三乱”,必须先为地方政府设计出一套可行、有效、足够、稳定的正规财源。这几年,国务院针对上述地方税制存在的问题,对现行的地方税行政法规进行了部分修订,但“费大于税”的格局没有大的改观。从长远看,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该是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开征这一税收。开征之初,可以先将重点放在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上,以后再慢慢扩大税基,使其逐步形成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地方政府也就没有必要去搞“三乱”,或者挖空心思高价卖地了。而且,税收属于预算内收入,从入库到支出都有法定的程序制约。以正规税收的形式慢慢替代地方政府目前的非税收入,还可以有效根除目前普遍存在的坐收坐支、公款吃喝等集体腐败问题。
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分步实施
不少人士担心,如果目前就急于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会有很多复杂的问题难以解决。比如,对老百姓保有的住房收税,推行的阻力较大;如果对生活必需的住房免税,那么是按套数计算还是按面积计算?如果为减少阻力而只对拥有多套住房的人收税,那么房主会将住房分散给兄弟姐妹分别持有,难以收到税款;对保有环节的税收需要每年进行评估计算税款,而我国目前评估市场很不健全,无法满足征税需要。另外,税收可以转嫁给消费者,征税会不会再次推动住房价格进一步上涨?还有人担心开征此税会不会导致住房价格的暴跌?等等。
上述各种担心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在目前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时,我们可以考虑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不必一步到位,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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