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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www.110.com 2010-07-31 10:23

  论文简述: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低税法、扣税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关键词

  国际重复征税 税收管辖权 低税法 扣税法 免税法 抵免法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免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1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国的居民税收客辖权与另一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从理论上说,清除目前普遍存在的上述两种税收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佳途径,是规定世界各国在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上统一行使同一种属人性质的或属地性质的税收管理权但这种理想的途径在国际税收的现实中是行不通的。

  首先,由于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决定了它们在主张统一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还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处在资本和技术输出国地位的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其众多的居民企业和个人有跨国投资、转让技术和提供劳务服务活动,相对于资本和技术输入国而言,每年有更多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利润收益,出于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考虑,它们在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课税权选择问题上,自然更多地倾向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而且他们认为,对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由居住国统一行使征税权,能综合考虑纳税人在居住国境内的收入财产和负担情况,有利于体现课税公平合理。而处在资本和技术输入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其本国居民企业和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和在境外拥有的财产数额,相对于是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所有和在境内拥有的财产数额而言少得多。因此,在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上强调属地性质的来源地课税权,显然有利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利益。另外,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讲,对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统一由来源国征税,有助于实现在资本输入国内外国投资的税收公平,能更好地鼓励促进国际投资活动。

  其次,尽管各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所处的总体地位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国际税收分配上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倾向偏好不同,但这并不至于影响到一国政府在国际税收现实中仅主张其中一种税收管辖权,而完全放弃另一种课税权。相反地绝大多数国家从保证各自的财权利益出发,都主张兼行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课税权。因为虽然各国政府都有必要避免由于国家税收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但并不愿意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而主动放弃和牺牲太多的税收权益。

  1.2 两个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国际重复征税也可能因两个国家各自主张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而产生。造成这类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各国税法上采用的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的差异。由于各国在制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上采用的标准有住所、居所和居住时间等标准的不同,一个在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拥有住所的自然人,如果前往一个采用居住时间标准的国家境内工作,并且停留的时间达到了该国税法上规定的构成居民纳税人身份的时间界限,这个自然人将被两个国家同时认定为它们各自的居民纳税人。对这个自然人来自全球范围内的所得,两个国家都要主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从而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基于同样的原因,由于有关国家税法上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也有总机构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标准的差别,在企业法人方面也会发生因两个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而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加上各国的居民身份确认问题上往往同时兼用多种标准,以尽量扩大其居民税收管辖权适用范围,这种两个国家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也是经常造成国家重复征税的一种原因。

  1.3 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由于各国税法对同一种类所得的来源地认定标准可能不一致,也会引起有关国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导致对同一笔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类税收管辖权冲突表现为纳税人应分别向这两个国家就该笔所得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例如在劳务所得来源地识别上,有的国家采用劳务履行地标准,有的国家则以劳务报酬支付人所在地为标准。假设甲国的某家公司聘请丙国的某个居民个人到乙国境内从事技术指导工作,这个丙国税法采用的是劳务报酬支付人所在地标准,乙国却是以劳务履行地为标准,则上述丙国居民个人的工资所得将被甲、乙两国税务机关分别认定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而主张征税.

  2.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

  虽然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由来己久,但在国际税法理论上,人们对国际重复征税这一概念的认识,仍存在一定的分歧。这种分歧主要表现在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范围,是否仅限于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抑或是还应包括所谓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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