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税收协定中单独使用“缔约国一方”一语,则应理解为双方的任何一方。例如,《中日税收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以及第七条第四款所;说“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等等,在这些条款里所说的“缔约国一方”既可以理解为中国,也可理解成日本。
2.用语“人”
在税收协定中涉及用语“人”的条款很多,例如,“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代理人”、“受益人”、“支付人”等。对用语“人”的定义,通常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人的团体。按照《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第三条的注释,用语“人”也包括任何经济实体,虽然它本身不是一个团体,但在税收上视为一个法人团体(如基金会)。另外,《中美税收协定》中还明确规定“人”这一用语,应包括遗产和信托,即一个人死亡以后的遗产处理。无论是由人继承、还是在继承人未确定前由信托人代理,都应该将该项遗产或信托视为“人”的范围,如果该人生前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仍然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3.用语“公司”
“公司”一语,在协定中也具有广泛含义。它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视为法人团体的实体,即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按所在缔约国税法的规定视为法人的其他纳税单位。在有关股息的条款中,公司具有特定的含义。
4.缔约国地理概念或范围的定义
确定协定适用的缔约国地理概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明确协定适用的地理范围,才能确定所得来源地和应税一般财产的存在地。特别是有的国家尚有部分领土没有归属本国政府管辖,不能在这部分领域行使该国的税法;有的国家有属地、领地,并非本国领土;还由于依照国际法,每个主权国家对领域以外的大陆架拥有管辖权;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都宣布和实施了新的海域制度。基于上述情况,在协定中列出缔约国的地理概念或范围,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大都列入了某某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或范围的解释,并由双方国家分别列出其地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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