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索取或编制准予抵扣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清单,审查其合法性。
(5)抽样检查已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是否错误列入不可抵扣项目:购进固定资产、购进非免税农业产品、直接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直接为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直接为工程项目购进货物或劳务、直接为集体福利项目或职工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劳务、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或折让、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审查方法可包括:
分析借方科目性质;
分析购进货物或劳务的类型和用途;
追查需求立项、预算、采购、入库、领用、产出过程。
(6)结合存货、待处理财产损益项目的税务稽查程序,审查进项税额已结转入账在仓储保管期间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或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是否计入“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7)结合存货领用的税务稽查,审查进项税额已计入“进项税额”科目货物改变用途后,其进项税额是否计入“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8)审查进项税额转出数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9)汇总上述税务稽查步骤的结果,建立本项目的税务稽查结论。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稽查程序
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5.出口销售收入适用“免、抵、退”税务稽查程序
(1)审查出口企业是否持有下列合法证件,以确认其适用“免、抵、退”的资格:
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工商营业执照;
退税登记证。
(2)索取或编制申报退税的货物分析表,并与申报表、明细账相核对,同时审查其货物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退税范围。
(3)审查申请退税的审批程序,确认“免、抵、退”税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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