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流动
利用人的流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是最普遍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1]从个人居住地的变化入手进行税务筹划 a.居住地的避免 b.居住地的转移 c.个人临时纳税人地位
[2]从公司(或企业)的驻所的变化入手进行税务筹划 a.驻地的避免 b.驻所的转移
[3]人的其他形式流动 a.信箱公司和其他公司 b.中介业务
(2)人的非流动
人的非流动就是跨国纳税人并不所在国,更不必成为真 的移民,而是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或媒介,主要是采用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的形式,用来转移自己的一部分氡或财产,达到回避税收管辖权、减轻税负的目的。
利用信托形式转移所得或财产造成纳税人与其财产或所得的分离,从而在法律形式上消除人与物之间的某种联系因素,但又使分离出去的财产或所得仍受法律保护。
其他信托协议形式是是指一些跨国纳税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性关系。由于其涉及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所以这种税务筹划方式就有了滥用税收协定的含意。
(3)物的流动
在国际税务筹划中,物的流动方法主要有:
[1]常设机构法 在确定对非居民(公民)的所得是否课税上,一些欧洲国家仍沿用“常设机构”概念,即对构成常设机构的经营组织征税;否则,就不征税。在经合组织(OECD)和联合国分别起草的《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为常设机构规定了以下判别标准: 第一,它是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第二,当对非居民在一国内利用代理人从事活动,而该代理人(不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有代表该非居民经常签订合同、接受订单的权利,就可以由此认定该非居民在该国有常设机构。
[2]收入成本转移法 作为国际税务筹划中物的流动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收入成本转移法被公认为“避税魔术”。它主要是利用纳税人在国外某地设立的常设机构来转移各种收入和成本,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主要内容是利润、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和其他类型支付。 当一个跨国公司进行国外投资时,可选择设立常设机构(如分公司)和组建子公司两种方法。如果公司选择了设立常设机构,那么下一步就涉及利润分配方式了。国际上通行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分配法,即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自行计算成本利润进行独立经济核算。选择这种方式,成本和收入就难以转移,进行税务筹划的意义不大。二是间接分配法,就是将总机构和国外各常设机构视为一个法律实体,并将其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润分摊到每一常设机构身上,一般是采用平均分配法。按照这种方式,成本利润的转移常依据总机构所在国和各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分配情况而定,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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