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人的非流动与物的流动 其主要形式有两种:转移收入或利润和建立“基地公司”。 首先,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在低税国(或避税地)以扩大经营规模为名建立公司,或者建立服务性公司以向其付服务费等形式,转移收入和费用。其次,还可以采取在低税国建立基地公司的形式。基地公司(Base Company)是指在一个对国外收入不征或少征税的国家建立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非发生在所在国,而是以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名义在国外进行活动,当其国外收入汇回该公司时可以不履行或少履行纳税义务。所以,基地公司通过公司内部的业务及财务往来很容易完成税务筹划的既定目标。前面介绍的信箱公司就是其基本形式之一。
④人和物的同步非流动 这种结合可获得纳税的好处。例如,跨国纳税人可能临时在国外取得收入,该纳税人不必返回居住国或者直到财政年度终了或者直到这个收入来源被确认已不存在,因而不再是居住国的课税对象时为止,该纳税人不再向其母国汇回收入,达到回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为其隐蔽性,该种结合很容易获得成功。
3.对国际进税地的利用
(1)避税地及其特点
避税地(Tax Heaven)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的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或本地区技术水平,吸引国际民间投资,在本国或本国的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允许并鼓励外国政府和民间在此投资及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投资者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优惠待遇。这种区域和范围被称为避税地。 避税地形成的原因很多,有历史因累、税制因素,也有经济发展等因素。早期的避税地大多是很小的岛国和殖民地或前殖民地(由于英国殖民地在原则上都被赋予税务方面的自由决定权,所以,大部分避税地均位于前大英帝国的领地内)。随着八十年代以来强调税收中性或税收效率、追求税收扭曲最小化,以使市场自由运行的全球性的税制改革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许多国家采取了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并辅以许多优惠条件的改革措施,导致了一些发达国家也加入了避税地的阵营。但要成为国际避税地,自身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一,政治上的稳定性。任何跨国纳税人都把财产和所得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如果政治上不稳定,财产和所得不能得到安全保证,减免税收就毫无意义。这方面著名的例子便是黎巴嫩,连年的战争使其由中东资本的重要避税地沦落到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地步。 第二,地理上的便利性。对使用者来说,避税地必须有方便的交通和通讯条件。 第三,法律上的开放性。避税地在法律上必须是开放的,即对进入避税地营业或居住的法人和自然人统统不加法律限制。这里面的反面教材便是梵蒂冈。由于梵蒂冈只对教皇和罗马教庭神职人员开放,使其历史悠久的国际避税地的好名声一直“空照秦淮”,没有什么实际作用。 第四,税收优惠的多样化。世界上几乎没有税收优惠完全一样的国际避税地,它们各自都具有独特之处,使用者可以按自己的税务筹划的目的和方式各取所需。例如,列支敦土登一般被欧洲富人用做控股和投资的避税地;卢森堡是与其他国家签有税收协定的避税地,又可作为滥用税收协定的理想场所。 第五,条件的优越性、优秀的国际避税地一般具有金融业发达、银行商业活动严格保密,外汇管制宽松等条件,并有配套的、宽松的海关条例、银行管理条例等。特别对于想移居的跨国纳税人来说,适宜的自然环境、一流的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也是应具备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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