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精心选择在国外的经营方式 当某跨国纳税人决定在国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时,可以在两种经营方式中择一而行,即组建于公司和建立常设机构(主要是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行、分店等)。如何在两者之]司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性的和非财务性的条件,因而需要纳税人高瞻远瞩,从总体和长远把握,作出谨慎选择。 常见的选择方案是:在营业初期以分支机构形式经营,当分支机构由亏转盈后,再变为子公司。坦需要注意;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务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4)物的非流动
物的非流动,就是纳税人并不着眼于资金、货物和劳务的转移,而只是利用税法中的某些规定,就可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A.延期纳税 在实行居民(或公民)管辖权的国家,税务会计处理一般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即该征收国在外国子公司没有把股息等汇给母公司之前,对这项利润不予征税。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通过在低税国等地的一个法人实体进行所得或财产的积累。 B.改变所得性质 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如果采用改变所得的性质,把子公司改为分公司或相反,物虽不流动,却可获得与物的流动一样的好处。
(5)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
流动与非流动都是特指相对的一段时间而言的。其实以上所说的四种形式很多已包括了这种结合。在国际税务筹划中,流动和非流动的不断交叉、结合可以变幻出许多花样,是实现国际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可能的结合方式有:
①人和物的同步流动 人和物的同步流动,是指纳税人连同其全部或部分收入来源或其资产移居国外的行为。这是打算全部消除本国税收的一种税务筹划。但如果该国坚持公民(国籍)管辖权,除非纳税人改变国籍或达到了该国税法规定的某些期限,否则还是不能做到真正彻底免除本国税收。这种同步流动对税收的避免虽是一劳永逸的,但还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无论人或物都有充分的流动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
②人的流动与物的非流动 这是指纳税人移居国外而把财产或所得留在国内。纳税人可采取将财产所得置于一低税国(或地区),将自己的活动安排在低费用国(或地区人在不同国家来去自由的先决条件下,纳税人可以移居国外而仍在原移出国工作,以获得人的流动和物的非流动的双重好处。但是,这种方法的纯粹形式并不多见、因为纳税人必须有可能选择低税国,且其工作所得并不仅是其收入的唯一来源(否则随着工作,其收入已全被带到自己的活动所在地了),才有可能实现人的流动与物的非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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