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本文计算该商场每销售1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促销方式下的税负与利润情况(为简化计算过程,本文不考虑城建税、教育附加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费用)。
(一)商品7折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该商场销售100元的商品只收取70元,成本为60元。
应纳的增值税=(70-60)÷(1+17%)×17%=1.45元
销售毛利润=(70-60)÷(1+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二)赠送购物券销售
在这种方式下,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满100元,可获得30元购物券。这种方式相当于该商场赠送30元商品(成本为18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实惠,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60)÷(1+17%)×17%+(30-18)÷(1+17%)×17%=5.81+1.74=7.55元
销售毛利润=(100-60)÷(1+17%)-18÷(1+17%)-(30-18)÷(1+17%)×17%-5=34.19-15.38-1.74-5 =12.07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1+17%)×25%=34.19×33%=8.55元
税后净利润=12.07-8.55=3.52元
(三)返还现金销售
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在这种方式下,返还的现金属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3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3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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